1、镶牙、美容、手术矫形费用;
2、有责任方的医疗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工伤、职业病、烧伤等医疗费用;
3、自杀、自残、酗酒、吸毒、纠纷毁容、打架肇事、性病等医疗费用;
4、住院期间的伙食费、陪护费、营养费、救护车费等;
5、脏器移植、特殊手术治疗(伽玛刀、中子刀、细胞刀)等医疗费用;
6、超过合作医疗用药、诊疗范围的费用;
7、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项目。